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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王鹏案“诽谤”被纠正是法治的进步
发布时间:2010/12/3 10:08:10 来源:时代商报 编辑:城市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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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凌晨,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利通区公安分局局长政委被免职。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跨省刑拘举报者王鹏,王鹏曾多次举报当地“官二代”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存在作弊。(新华社12月2日)。


  地方官员以诽谤罪打击举报及监督的做法,已经出现过多次,以至于最高检察院在今年8月时,规定诽谤案批捕前须报上级检察院审批,以遏制这股歪风。但在权力的撑腰下,仍有不惜滥用司法权的公安机关,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对举报监督地方党政官员的公民随意抓捕。此次吴忠市公安局在媒体监督的情况下,能够依法纠正错案,市委及市政府能够对滥用权力者作出处罚,是中国法治的一个进步。


  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因当事人马晶晶报案,以诽谤罪对王鹏实施刑事拘留,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为了将自诉案变成公诉案,以便实施抓捕,利通区公安分局还狡辩称,王鹏的举报行为,是“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进而认定他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然而,按《刑法》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诽谤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而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的侵犯对象。尤其是公务员考试这种行政行为,并不能构成诽谤的受害者。


  利通公安局的这种随意解释法律的行为,是司法之大忌,利用法律词语的模糊性进行随意扩大解释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性、公正性的破坏。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就是为了防止这种以权释法的行为,保护司法的公正。吴忠市委、市政府没有仅止于纠正利通分局的错案,还追究了分局局长、政委的领导责任,予以免职,是对法治的一大贡献,为政府、司法机关的遵法、守法做出值得尊重的选择。


  吴忠市的这一行为,也为其他地方政府提出了警示,在出现举报地方党政官员的事情时,地方政府不要首先动用公权力进行报复,而是应依法处理,进行诉讼。而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在涉及地方党政官员声誉的事件中,不要急于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抓捕,而应以遵守法律为第一要务,以免在事后的纠错中,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并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但是,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当地检察院在7天审查期之内,仍未能及时制止利通公安分局的拘捕行为,而要靠舆论的监督,和党委、政府的干预,才能使错误行为得到纠正。这说明我们的法治之路还很遥远,各级司法机关遵法、守法仍然有待改进。


  这起因举报官二代而被跨省抓捕的事件,以对公安机关的纠错,和对领导责任的追究处罚而告一段落,但法治之路的进程却不会停止。希望吴忠的这种纠错行为,能够在中国的法治史上,起到美国“萨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一样的里程碑作用,让举报的公民,不用在生活于警方抓捕的恐惧之中。◎首席评论员 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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