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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招警考试法律题型综述及核心知识快速记忆
发布时间:2010/8/20 10:15:23 来源:网上收集 编辑:城市学习网
一、题型综述

  法律常识历来是常识判断部分的考查重点。这部分内容多集中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五大部门法中,这就为应试者备考提供了复习方向。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比较专业,而且有一些案例形式的考题,难度较大,需要对知识进行理解才能解题,从而对应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核心知识

  宪法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内容: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⑤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⑥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保障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权利;照顾残疾公民。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2)内容: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二)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任期。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修改宪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③对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进行选举、决定和罢免;④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⑤最高监督权;⑥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不受此限)。

  (2)主要职权:

  ①立法权;②宪法和法律解释权;③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④审批权;⑤重大事项决定权;⑥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⑦人事任免权;⑧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地位、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一次,连续任职以两届为限。

  (2)主要职权:

  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②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③外交权;④荣典权。

  4.国务院

  (1)性质、地位、任期。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主要职权:

  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管理权;③监督权;④提出议案权;⑤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地位、任期。全国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每届五年。

  (2)主要职权。在军委主席的领导下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履行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职责,为人民的劳动、工作和学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最高的地位;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②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③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④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⑤保护各种权利。⑥制定和颁布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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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地位、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②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③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④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⑤罢免权;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性质、地位、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②领导和监督权;③管理各项行政工作;④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属法律性;②裁量性;③单方意志性;④效力先定性;⑤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服从;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2)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五)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①强制性;②无偿性;③法定性。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③公正、公开原则;④处罚救济原则;⑤一事不再罚原则;⑥过罚相当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①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②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③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④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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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6.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1)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的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六)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④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2.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七)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3.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4.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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