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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计算机中文字体就是保护创新
发布时间:2011/6/17 15:05:49 来源: 编辑: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中文字体着作权侵权案,引发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计算机中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近一段时间来,专家学者通过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对此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

  与此同时,国内中文字体产业研发人士更是竞相呼吁:中文字体字库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前不久,由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牵头,国内近百名资深设计师、书法家在京共同签署了“弘扬中华文化,保护计算机中文字体”的倡议书。

  理论界的争论可以使得问题的探讨更加深入,有助于完善立法、司法,而作为中文字体开发企业,面临的基本现实却是:由于深受字体字库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困扰,大多从事字体开发的企业无法获得正常的回报,更无财力支持后续的设计开发。字库生产厂商普遍生存困难,原来从事字体开发的国内企业如四通、长城、安托、华远、帝冠等厂商陆续退出该行业,剩下的几家勉强维持。即使是勉强维持生存的少数几家企业,像方正电子这样的企业,也是用其他经营业务收入来补贴字体字库业务的亏损;有的骨干企业已连续多年无力推出一款新字体。

  字体开发厂商的纷纷退出和市场的萎靡,导致我国字体设计人才的大量流失,设计人员纷纷改行,新的设计人员不愿进入字体行业,目前从事字体设计的设计师全国不足百人。因此,摆在我国字体产业面前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字体设计师人才匮乏,后继乏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款独创的经典中文字体其字库至少需要创作6000多个单字,这通常需要花费书法家、多名设计师两到三年乃至更长时间,需要他们一个字一个字、一笔一划精心设计而成,可以说,每一款中文字体,都凝聚了无数的心血和智慧。

  根据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的统计,目前中国大陆厂商开发的计算机中文字体款数为421款,香港厂商开发的字体款数为106款,台湾字体厂商开发了296款,而日本字体厂商开发的中文字体款数却高达2973款。

  中国庞大的市场吸引着众多的国外厂商。目前,国外字体厂商已经开始进入中国市场:香港一家中文字体厂商已被美国公司收购,日本厂商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如果不保护中文字体知识产权,很可能出现将来某一天我们只能向美国、日本等厂商购买‘中文计算机字体’,那将是炎黄子孙的悲哀!”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秘书长孙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文字体理应由中国人自己打造。

  理论家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计算机中文字体究竟是如何开发出来的?有没有创新性和独创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界限何在?……

  为了解我国字体产业的现状,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计算机中文字体是如何开发出来的?

  计算机字体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在计算机中文字体研发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相继涌现了联想、方正、四通、长城、安托、华远、汉仪等许多大公司。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启功体”、“舒同体”、“静蕾体”、“倩体”、“博雅宋”、“兰亭黑”等一批着名的计算机中文字体,深受消费者喜爱。

  一款计算机中文字体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记者走访了专门从事计算机中文字体研发的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

  “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款计算机中文字体的每个字都是用一个软件程序瞬间制作出来的,事实上根本不是这样的,每个字都是设计师们用一种特殊的美术用笔,一笔一划勾画出来的,之后再将这些字计算机化,再进一步对每个字的每个笔画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形成具有相同风格的字,形成一个可以复制、使用的字库。”张建国解释说,在创作过程中,其过程和逻辑是先由设计师确定字的风格,根据该风格确定字体,然后依据该字的书写风格特征设计制作每一个单字,最后将这些设计出来的字汇集到一起,从而形成了计算机字体字库。

  张建国认为,那些认为字库就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得来的观点,是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毕竟,计算机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人的创造和灵感才是艺术字库的灵魂所在。比如方正开发的“倩体”字,在设计笔画时均用马克笔,马克笔最显着的特点是长方形的笔头,所以绘出的笔触是横的笔画细,竖的笔画粗。设计师先用马克笔绘出组成“倩体”字的几个基本笔画,创意风格确定后,要进行基本文字的创写,这些基本文字多达800余字。经过仔细探讨、校对和研究,确认是否能够形成一个严谨、系统的字库。至此,字体的前期设计工作才算告一段落,此后进入计算机加工处理阶段。

  张建国介绍,通过扫描仪完成设计字体手稿的上载,再由字体设计师依据手稿,通过计算机的画图程序一笔一划、一点一线地精确描绘出来,完成手稿的计算机化。然后,将基本字的笔划进行拆分,拆出足够组成6000多汉字字库的笔划造型,进而,使用这些笔划,将“倩体”字库中的其他字拼装起来。拼装工作也不是一个简单重复的劳动,每个汉字都有其相对独立性,所以笔划比例都有很大差异,这些需凭借设计师们的艺术修养不断调整研究后确定初稿。此后,在初稿的基础上,还要设计师们经过反复打样、修改形成最终具有艺术美感的单个字体。6000多个汉字全部设计完成后就生成字库,然后进入测试、认证和发行阶段。一般来说,一个字库从具有成型的创意思想到生产出字库产品需要设计师团队辛勤工作3年的时间,而且设计师们在字库推出后仍然会不断的对字库中的单字继续修改,使其更加美观,也就是设计师们常说的“造字无止境”。

  计算机中文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

  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创造出来的计算机中文字体,与传统的、目前广泛被使用如宋体、黑体、楷体等字体有哪些不同?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北大方正诉保洁中文字体着作权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着作权,但要确认字库中的每个字都具独创性,依据不足。北大方正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判决书认定字库整体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却否认单字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既没有法律根据而且完全不合逻辑。因为,字库只是成千上万的单字的机械集合,如果所有单字全部不具备独创性的话,那么,字库怎么可能具有独创性呢?即“没有树木,哪来森林”?

  “字体不是文字,而是文字的一种呈现形式;文字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东西,一般是固定不变的,而字体则是可以进行不断的创新和设计的。”同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博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文汉字因笔画结构的纷繁多样,其表达形式可以推陈出新,无论是书法作品,还是印刷字体,任何文字的特殊表达形式都可以因其具有视觉上的审美意义而有特定的使用价值,这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字体如果体现了书写者的独立个性或者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以鼓励字体设计行业不断进行创新。

  “字库无非是对单个字体的一种汇集。事实上,只有单字有自己的风格,字库才会有自己的风格;只有单字具有独创性,字库才会有独创性;如果说单字不是作品,字库也成不了什么作品。”张伟君认为,在我国尚未有数据库保护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字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客体。

  “我认为单个字体可以产生着作权,只要字体设计符合着作权法的要求,完全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对记者表示,如果说各个单字是字库的内容,那么字库这个整体只是这些内容的简单组合,在组合单字的过程中,字库创作者实施的不过是数字化整合的行为,并没有字库结构上的独创性,因此,只把字库整体作为着作权保护对象不太合适。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博士对记者表示,不能因为汉字的结构、笔画是固定的,就得出字体没有智力创造的空间、不具有独创性,相反,正是因为汉字的结构和笔画固定,在这个框架下进行字体形状的创作,并设计出不同的字体形态和风格出来,更能彰显设计师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创造劳动。因此,方正开发的“倩体”字与书法作品本质上没有区别,后者是书法家用笔写就的,前者是公司设计人员借助电脑和软件设计的,殊途同归。

  如何保护计算机中文字体?

  字体产业在国外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据孙乐介绍,韩国字体字库市场规模达到年收入3000万美元,日本的森泽公司每年的字库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的蒙纳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后,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相反,中国的字体字库厂商因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在为生存挣扎。因此,对计算机中文字体加以法律保护,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

  如果对计算机中文字体进行保护,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专门规定,如何对其进行保护,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孙乐认为,字体的表形功能赋予文字性格,具有美术作品的特征,应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由于字体设计既有艺术作品的属性(观赏性),又有工业产品的属性(实用性,用于印刷),因此,有必要对字体的权利进行专门立法(如工业版权)保护。但是,在没有专门保护的情况下,字体的保护可以采用版权保护方式,即把每一个设计的字体看作一个图形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张伟君向记者介绍,1973年6月在维也纳签订的《印刷字体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应该用着作权法或外观设计保护印刷字体,或另行制定专门的注册法。根据该规定,字体还可以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即把每一个设计的字体申请注册为一个外观设计产品,当然这种保护显然是不够经济的,因为每个字都申请保护的话,光申请费就是一个巨大的开支,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就此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先例。

  “从目前各国对于字体权利的态度来看,保护肯定是共识,只是保护的渠道不一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介绍道,比如有的国家认为你有创意就可以作为工业设计来保护,有的国家认为属于电子表现形式就按照软件来给予保护。在美国甚至有成文的规定,直接对于有创意的英文单字给予了美术作品的保护。无独有偶,在英国和中国香港,司法实践也直接承认字体本身就是一种美术作品,并且已经有判例做支撑。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用什么法律来保护呢?“我们现在没有专门一部法律把字体收纳到保护范围,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看用现行的哪一部法律更加适用。用外观设计来保护可能有欠缺,依靠着作权法是现行法中最符合法理和顺理成章的。”张平表示。

  保护字体是否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有人指出,如果给予计算机中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将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为此,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

  “对字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是一个伪命题。”袁真富直观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反问道,对于一个新创造的而且具有独创性的字体,请问这些新字体是谁的公共利益?假设北大方正根本没有设计出“倩体”等字体,又有谁拥有“倩体”这种字体的公共利益?为什么当北大方正设计出“倩体”后,就有人说涉及到公共利益呢?没有倩体,人们不照样可以书写和表达汉字吗?

  袁真富还表示,对字体给予保护,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保护,这里的确需要平衡字体设计公司、字库软件购买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由于字库软件的购买者通常会认为自己有权自由使用字库的字体,或许将来的业务模式,不应当是卖字库软件,而是卖字体,这会更清晰的向用户传达公司的权利在字体而不是软件。

  张伟君认为,由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很多,一般公众使用这些字体就足以满足日常需求,因此,并不需要使用那些创新的、特殊的字体。所以,如果说对那些创新的字体的法律保护会导致对文字使用的障碍、会损害公共利益,有点杞人忧天。但是,如果法律对于字体的权利不加以限制,也确实会造成字库用户正常使用那些字库产品的法律障碍。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一种途径是可以通过法律对字体权利的限制来解决,如英国版权法中对印刷字体权利的限制;另一种途径是可以通过合同的目的解释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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