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 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与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或计算机考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信用管理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鉴定还需进行综合评审。